蒲卫发〔2015〕150号
蒲城县卫生局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中心校、城区片区、第二幼儿园、乡镇卫生院: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蒲城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蒲卫发〔2014〕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水平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所)长任职前要经过儿童保健业务及管理的培训和定期复训。各托幼机构要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招收90名以下儿童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健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掌握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取得执业资格及分级定类、评等创优的必备条件。
二、严格执行儿童健康体检制度
全县托幼机构每学年新入园的儿童,必须到辖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儿童入园时托幼机构要仔细查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三证缺一不可。对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准招收。儿童离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儿童转园(所)需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在离园3个月内有效)。
三、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
各托幼机构要建立膳委会并定期开展活动和召开会议。有专人管理集体膳食,每周制定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能量食谱,品种多样、搭配合理,并保证按量供给。每月进行营养计算分析,保证儿童营养均衡。托幼机构炊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掌握一定烹饪技术及儿童营养知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
四、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工作
各托幼机构配合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体弱儿及患病儿童的管理工作,开展儿童眼、耳、口腔及儿童心理等保健工作,所有在园(所)儿童每年要按要求进行1次口腔检查、视力筛查和听力筛查。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异常或疑似传染病者要“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对体检时发现的其它异常情况,要建议监护人带孩子做进一步检查、确诊和治疗。
五、严格执行保教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及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患有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慢性痢疾、性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和其它传染病者要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认真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各托幼机构每天要定时对教室、被褥、课桌椅、卫生间、儿童玩具、洗漱用具及餐具等进行消毒;要经常开窗通风,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切断各类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传播途径。
七、广泛宣传,提升儿童及家长防护意识
托幼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儿童家长的防护意识,建议家长假期不要带幼儿到人多密集的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手足口病、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强化儿童良好生活、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儿童“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防止“病从口入”,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八、加强领导,定期开展卫生保健系列工作
各中心校、托幼机构及各乡镇卫生院共同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落实与实施。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各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及有关技术服务,并承担全县托幼机构教职工及入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工作。定于每年8月对全县托幼机构教职工进行健康体检,每年10月对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各中心校、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及学生和儿童健康等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让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蒲城县卫生局 蒲城县教育局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