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8   浏览量:2786
 
 
蒲教发〔2016〕24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初中、中心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特制定《蒲城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16年3月16日    
 
 
蒲城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学生,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单独核算食堂成本,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质量、收支平衡”。
    第四条  义务段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段学校食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经营或承包经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时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建立专账,安排专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学生集体用餐的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全面管理学校食堂工作。
    第七条  学校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内部控制机制,配备财务人员、采购员和保管员等专(兼)职人员,做到分工明确、按职履责。
    第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按学期核算。
    第九条  食堂账务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和报表。总账科目:伙食费收入、伙食费支出、现金、银行存款等;明细账科目:人员工资支出、米面油支出、肉蛋奶支出、蔬菜水果支出、干菜调料支出、水煤电支出、其他支出等。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原材料出入库登记表。编制食堂收入支出月报表、食堂支出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学生缴纳的伙食费、财政拨付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和教职工陪餐伙食费等。
    第十一条  物价部门未核定学生伙食费标准的,学校根据学生年龄特征、供餐标准、供餐天数、物价水平等因素,在广泛征求师生、学生家长及膳食委员会代表的基础上,按天核定标准,据实收取。月末或学期结束时结余的伙食费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足额退还学生。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要会同物价等部门合理确定馍、米饭、菜品等用餐量、价。
    第十二条  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中小学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按学期收取时要经学生家长同意。收取伙食费应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财务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按照标准缴纳伙食费。
    第十四条  伙食费收入要及时入账,并全额存入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不全额”入账行为,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消耗的各项费用,包括原材料成本(如:粮油支出、蔬菜支出、调料支出、肉食品支出、豆制品支出、蛋奶类支出)、人工成本、加工成本等。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必须做到真实、准确。支出票据合法合规、附件完整,做到出纳、采购员、财务负责人等共同签字。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确定聘用食堂操作人员数量。就餐人数在百人以内的,聘用人员不得超过三人;超过百人的,按1:50比例聘用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  实施营养餐学校必须确保专项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不得将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与供应商结算各项费用,学期结束时,结清所有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食堂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每学期至少一次),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及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克扣、挤占伙食费的行为。
    2.应定点采购而不按规定进行定点采购的行为。
    3.自行采购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行为。
    4.“坐收坐支”、“不全额”入账的行为。
    5.财务管理混乱,食堂账目不清的行为。
    (二)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行为。
    2.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贪污、挪用食堂资金的行为。
    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蒲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