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6〕71号
蒲城县教育局
转发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渭南市教育系统教职工及民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约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初中、县直单位、民办学校:
现将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渭南市教育系统教职工及民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约束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16年8月10日
渭教审〔2016〕5号
渭南市教育系统
教职工及民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约束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诚信渭南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及民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遏制民办教育市场、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信用约束管理的对象为: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及民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全面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行教育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列入“黑名单”档案,对其实施监管,对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陕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四条 信用约束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信用约束管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应当及时报送本系统、本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黑名单”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第二章 纳入“黑名单”的范围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违法违纪失信“黑名单”:
(一)在评比、考试、考核、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私自办班、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谋取私利,屡教不改的;
(三)利用职权强迫、诱导学生接受校外机构组织的讲座、培训等有偿辅导或服务的;
(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或向学生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反动言论等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七)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民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违法违纪失信“黑名单”: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法违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违规招生,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未在办学场所公示证照,未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巧立名目,擅立标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教育教学或管理混乱,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连续两年未年检“名存实亡”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十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的;
(十二)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列入行业监管最低等级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五)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十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使用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进行整合建档,并按规定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自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逐级报送。
第九条 通过“信用陕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黑名单”信息,其披露期限和移出日期由相关的信息报送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在失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
失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
第十条 通过“信用陕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黑名单”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息报送单位申请提前移出信息发布平台,转为档案保存:
(一)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完成整改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1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二)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规定完成整改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 3个月内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致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三)有信息报送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单位收到失信主体书面申请后,根据失信主体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信息发布平台。经审核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决定。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管惩戒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列入“黑名单”的教职工,实行以下监管惩戒措施:
(一)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树模、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二)取消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
(三)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民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以下监管惩戒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当年办学年度检查、年度绩效考评时评为不合格;
(四)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
(五)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六)属于恶意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卷款潜逃、殴打侵害学员等)列为重点监管办学机构,并且不予信用修复,将永久保留其“黑名单”记录;
(七)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五章 告知责任和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用陕西”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信息之前,应当告知失信主体,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失信主体对被列入“信用陕西”信息发布平台存在异议的,可以逐级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有充分证据证明信息无差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出具有效证明;
(二)对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对违法失信行为不符合列入信息发布平台条件,或该信息已超过披露期限的,应及时移出信息发布平台,并根据异议申请人需要出具证明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本系统、本单位“黑名单”制度、未对失信主体进行监管惩戒、未对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陕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督促落实,经督促仍不落实的,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计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每季度25号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一次汇总信息。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在教育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系统诚信信息情况进行评定、公示。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诚信信用管理数据库,运用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定期对外公示信用管理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