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量:2466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有关工作的
通  知
 
各支部(总支):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和上级有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现就做好教育系统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时间
    建立“党费三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上交当月党费;各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党委全额上缴本季度党费;局党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全额上缴上级党组织。各支部(总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
    二、党费收缴执行标准
    全系统所有党员缴纳党费按照2016年7月以来执行的新工资标准计算执行。
    三、党费计算方法
    1.在职党员
    (1)在职党员党费交纳的基数为:每月工资、每月津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每月职业年金、每月养老统筹、每月医疗保险、每月住房公积金之后剩余部分。其中,扣除部分的各项标准为:个人所得税=(月工资+月津补贴-3500元)×3%,月养老统筹=(月工资+月津补贴)×8%,月职业年金=(月工资+月津补贴)×4%,月医疗保=2149×2%=42.98,月住房公积金=月工资×5%,月大病基金36元。
    (2)交纳党费比例: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党费。月交纳党费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2.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党费收缴纪律
1.党费收缴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由专人负责收取,不得由财务人员在工资中代扣。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并及时上报局党委。
2.加强党费收缴工作宣传、督促党员按时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党费收缴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如实填写《党员收缴纳党费登记册》、《党费证》。党费收缴手续要完备,做到账款相符,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各支部(总支)每季度要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
    3.迅速行动,理顺关系。接到通知后,各支部(总支)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参与,立即对本支部(总支)党员进行摸底,特别是要以行政关系为准,督促本单位调出、调入同志9月10前理顺组织关系。同时,要杜绝“口袋党员”,确保新建台账人数准确无误。
    4.严格党费收缴标准,建立台账。各支部(总支)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按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对本支部(总支)的党员逐一进行认真核查,逐人造册登记,建立本单位党费收缴台账。各支部(总支)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台账(一式二份:书记签字确认)连同电子版务必于2016年9月12日前交教育局党委办,同时与9月20日前缴纳本单位2016年第三季度党费。
    5.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局党委将坚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支部,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 蒲城县党费收缴管理台账.xls
    1.党支部(总支)党费收缴管理台账
    2.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台账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