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幼儿园评估分类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1   浏览量:3203
 
蒲教发〔2016〕94号
 
蒲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做好2016年幼儿园评估分类认定工作的
通     知
 
各中心校、城区片区、第二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的综合管理,有效提升保教保育水平,促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渭南市幼儿园评估分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渭教学前【2014】15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幼儿园评估分类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分类认定对象
    全县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及经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
    二、评估分类认定标准
    依照《渭南市幼儿园评估分类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估分类认定。
    三、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10月11日至10月16日)宣传动员阶段。各中心校(城区片区)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辖区幼儿园认真学习《标准》,全面做好评估分类认定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10月17日至10月23日)自查自评阶段。各幼儿园对照《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确因办园条件明显改善、保教保育水平明显提升,达到重新认定类别的幼儿园,填写《陕西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入类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报中心校(城区片区)。
    第三阶段(10月24日至11月2日)初评阶段。各中心校(城区片区)抽调专人,依据《标准》对辖区提交《申报表》的幼儿园进行初评,并于11月2日前将初评结果报教育局职教股。
    第四阶段(11月3日至11月13日)县级认定阶段。县教育局将从县级学前教育专家库抽调专人,组建县级评估分类认定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逐园进行评估分类认定,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
第五阶段(11月14日至11月30日)市级认定阶段。市教育局组织复评并通报结果。
    四、注意事项
    1.因办园规模无度扩大而导致生均占地、户外活动等面积不足的不得评为一类园、市示范园。
幼儿园编班不全(含大班、中班、小班)不得评为一类园、市示范园。
    2.幼儿园未配备财务管理人员或财务管理不独立的不得评为一类园、市示范园。
    3.幼儿园在管理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小学化”倾向严重的不得评为一类园、市示范园。
    4.申请二、三类并经县教育局验收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幼儿园,由县教育局提出整改或降类意见,低于三类幼儿园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撤销办园许可证。
    5.申请晋升省级示范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一类园资格2年以上;申请晋升市级示范幼儿园,应取得一类园资格1年以上。
    6.对类别已满5年的幼儿园由中心校(城区片区)复验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将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评估认定意见,报市局接受复验。
    五、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评估分类认定工作。实施幼儿园评估分类认定工作是提升幼儿园办园条件、保教水平的重要举措和必要途径。各中心校(城区片区)、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幼儿园评估分类认定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切实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全面提升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2.加强管理,建立幼儿园的动态管理机制。教育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年检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类幼儿园进行复验,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附件:1.渭南市幼儿园评估分类认定标准(试行).xls         
          2.陕西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入类申报表.xls
 
 
 
                                        蒲城县教育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