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初中、县直单位,民办学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精神,经局党委审议通过《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全县教育系统各单位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嫁娶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或参与操办的本人、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活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喜事新办、丧事简办,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条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迎送车辆,人数一般不超过20桌、200人;婚嫁双方同一场所合办,人数一般不超过30桌、300人。倡导在此限额内,结合实际,缩小规模、降低标准、简办俭办。
第六条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一律实行报告制度,教育局党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教育局纪委履行提醒告知和监督责任。
(一)教育系统科级领导干部在向教育局纪委报告的同时,向县纪委报告;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向党委办报告的同时,要向监察室报告。
(三)各单位公职人员向本单位党支部(总支)报告,设立纪检组的高中,同时向本单位纪检组报告。
(四)局机关公职人员向党委办报告的同时,向监察室报告。
(五)民办学校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事一报的原则,主要报告办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标准,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前报告。婚嫁事宜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报告时须由报告人亲自如实填写《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当面送达。丧事办理可采取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两种形式,电话报告后要于丧事办理结束10个工作日内补交《报告表》。
(二)提醒告知。书面报告时,由各党支部(总支)谈话提醒,设立纪检组的单位由纪检组谈话提醒,并向其发放《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提醒告知书》。未书面报告丧事办理的,由本单位党支部(总支)负责提醒告知操办人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事后备案。婚丧嫁娶事宜办理结束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备案表》,向局纪委或所在党组织(设纪检组的向纪检组)回复相关事宜办理及执行提醒告知要求情况。未书面报告丧事办理的,回复时要说明本单位党支部(总支)履行提醒告知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领导干部、党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定期报告、党组织生活会中将本人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有以下行为:
(一)严禁不报告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二)严禁大操大办或分批次、多地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严禁参与或办理“升学”“谢师”等不良风俗活动或铺张浪费的宴请;
(三)严禁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
(四)严禁使用公车从事婚丧嫁娶活动,严禁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承担的婚丧嫁娶费用;
(五)严禁领导干部参加近亲属之外的婚嫁作陪、司仪、致辞等,严禁工作时间内本单位公职人员参与迎来送往;
(六)严禁操办明显超过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婚丧嫁娶活动;
(七)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严禁过度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
(八)严禁进行有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形象的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重点群体开展排查,对可能出现的违规办理“满月宴”“完灯宴”“升学宴”“乔迁宴”等问题及时预警,提醒告诫,主动查纠。各党支部(总支)要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作用,引领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严格按照《渭南市委“约法三章”责任追究办法》、县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有关重点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示训诫、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蒲城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蒲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蒲城县教育局2014年1月8日转发的《中共蒲城县委办公室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城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附件1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xls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