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   浏览量:2363
 
 
蒲教党发〔2017〕39号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意见》的通知
 
各支部(总支):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意见》已经县委组织部转发(蒲组通字[2017]61号),现将原文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局党委将对贯彻落实情况严格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党组织负责人严肃追责,并取消党组织及个人评优资格。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7年8月30日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践行“四讲四有”要求,把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以严的标准、严的要求、严的措施推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党内组织生活的政治性、严肃性、实效性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础,是解决党内组织生活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党内组织生活的政治性、严肃性、实效性。
    1.突出政治性。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通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引领广大党员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增强严肃性。教育引导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的意识,牢记党员身份,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3.提升实效性。针对不同领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党员的需求情况,不断改进和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手段,拓宽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渠道,丰富组织生活方式,增强组织生活活力。
    二、推动党内组织生活常态化、长效化
    1.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听党课不少于4次。积极探索开展体验式、开放式组织生活,推行“微党课”“微党校”“网上组织生活”、集体学习与参加志愿活动相结合等做法,切实增强“三会一课”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建立“三会一课”计划报备、活动纪实、现场指导、检查考核制度,做到组织生活“过程留痕”“有迹可查”,防止组织生活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2.全面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派员督导制度,党委(党组)成员要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分级分层开展全程督导,党组织书记要对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签字把关,上级党组织督导组要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前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对照检查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到会指导民主生活会,并就召开情况进行点评。对程序不严、标准不高的提出批评,及时纠正;对不重视、走形式的责令重开。通过严督实导,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高、效果好。
    3.定期开好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要按照“简便务实、标准不降”的原则,坚持主题突出、程序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督查的原则,确保高质量开好组织生活会。基层党(工)委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所辖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全程指导,并对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点评,对标准不高、程序不严、质量不高的,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4.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多)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外,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请假。
    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和县(市、区)委书记、组织部长每年除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之外,至少要参加一次分管单位或联系地方(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多)重组织生活会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要形成会议召开情况报告,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
    5.推行党组织“统一活动日”制度。以县(市、区)、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一天统一开展党组织生活活动。活动要突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采取统一缴纳党费、集中学习、举办培训班、举行报告会、组织专题研讨、参观党性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等形式,深化理想信念、党的优良传统、党规党史教育,强化党章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党员活动日进行。各部门要按照有科学的活动规划、鲜明的活动主题、合适的活动形式、详实的活动记录、规范的活动机制“五有”要求,每年1月底前,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全年活动,制定活动计划,每季度末要将计划执行情况报同级组织部门。
    6.扎实开展谈心谈话。每年党组织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普通党员至少开展谈心谈话2次。谈心谈话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上门谈、约访谈、主动谈、随机谈和集体恳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谈心谈话要在充分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的基础上,因时因地制宜谈出实效。通过谈心谈话达到及时化解矛盾、增进相互感情、提升班子战斗力的目标。
    7.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在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进行,原则上每年1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初。民主评议党员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要强化结果运用,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党内表彰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或除名。开展民主评议结束15日内,党支部要向上级党组织上报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报告。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报告。
    8.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重要决定情况要向市委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各基层党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严肃处理、严厉追责。
    三、加强对党内组织生活的组织领导
    1.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基层党建工作季度交办任务,年终作为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要认真组织制定党内组织生活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提出组织生活的要求,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保证党内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在基层党组织中得到严格执行。
    2.坚持领导带头。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带头按规定自觉缴纳党费,带头交流思想,诚恳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执行党支部通过的各项决议,引导和带动其他党员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3.抓好党支部建设。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在以地域、单位为主的基础上,按照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原则,在基层单位中合理设置党支部。坚持支部按期换届制度,推行《党员组织生活纪实本》制度,详细记录党员党费缴纳、参加“三会一课”、接受教育培训、参加志愿服务等,真实反映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探索建立党员电子身份信息,打造党建大数据平台,推广“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网上党支部”等做法,为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创造条件。
    4.加强督促检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不定期对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总结宣传经验,督查整改问题。对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质量不高或简单化、娱乐化、庸俗化的党组织,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党内组织生活不正常的党组织和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党员,不得作为党内表彰对象;对党员领导干部未按规定参加双(多)重组织生活的,对其约谈提醒,视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所在单位党组织年终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酌情扣分。坚持将落实党内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季度点评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当中,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每季度抽查所属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每半年要对所属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底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下属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抽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前将各县(市、区)、各单位落实组织生活情况书面报告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