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蒲城县教育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9   浏览量:2922
 
 
蒲教党发〔2018〕10号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教育脱贫攻坚工作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初中、县直单位、民办学校:
    现将《蒲城县教育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蒲城县教育局
                                            2018年3月8日
 
 
蒲城县教育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育扶贫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把全县教育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县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实现2018年全面脱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渭南市脱贫攻坚“三联三包”工作管理办法》和《蒲城县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蒲城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教育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县承担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单位和干部的责任追究,坚持依纪依规、分级负责;党政同责、捆绑问责;谁签字、谁负责;严肃纪律、顶格追责;教育惩戒、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对教育系统各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一票否决。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两类,其中前五项为批评教育类,后五项为组织处理类。
    (一)通报批评;(二)约谈;(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诫勉谈话;(六)停职检查;(七)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八)免职、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九)降职;(十)辞退或者解聘。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对各辖区教育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各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辖区教育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及相关成员予以问责:
    (一)对教育脱贫攻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贯彻落实、协调服务、监督检查不力,影响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二)教育脱贫攻坚规划制定不科学、不完整,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的;
    (三)落实精准识别、贫困学生资助、控辍保学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
    (四)对辖区内贫困学生底数不清、资料缺失、数据出现偏差审核把关不严,套取、滞留贫困学生资助资金的;
    (五)贫困学生识别出现遗漏,信息采集不够准确,统计上报的相关数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六)教育扶贫政策宣传不力,与镇村对接不够及时、敷衍了事,本辖区内镇村干部、学生家长对教育扶贫政策知晓率不高的;
    (七)对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教育扶贫工作日常督查、考核管理不到位,协调解决贫困学生享受各项资助政策不主动、不及时,造成工作贻误的;
    (八)辖区教育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对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入户率达不到100%。未按要求召开工作例会,分析研判、研究解决教育脱贫攻坚工作突出问题不力的;
    (九)未按要求完成县局下达的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影响全县教育脱贫整体工作的。
    第七条  对各股室、综合单位:在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中重视不够、指导包联学校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各责任股室、综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教育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服务保障、督查指导不力,影响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二)《蒲城县教育局2017年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分解表》及《蒲城县2018年教育脱贫攻坚主题月活动安排表》涉及的牵头股室,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打折扣、搞变通,牵头股室推动不力,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
    (三)相关职能责任股室对底数不清、资料缺失、数据出现偏差审核把关不严的;
    (四)包联股室、综合单位主要领导对包联学校贫困学生底子不清,未按要求深入包联学校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不主动、不及时,造成工作贻误的;
    (五)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未完成所承担的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影响全县整体教育脱贫工作的。
    第八条  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中贯彻落实不力、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各校(园)长、分管领导、业务人员、包村联络员、帮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动不力,造成工作滞后的;
    (二)教育脱贫攻坚规划制定不科学、不完整,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的;
    (三)承担的贫困学生资助、师生结对帮扶、教育扶贫政策宣传、控辍保学、入户走访等重点工作未按要求推进,工作滞后的;
    (四)对底数不清、资料缺失、数据出现偏差审核把关不严,套取、滞留贫困学生资助资金的;
    (五)帮扶教师不正确履行帮扶职责,帮扶工作不实不细,入户走访达不到要求,帮扶记录填写不及时,敷衍应付的;
    (六)包村联络员未按要求定期深入包联村组,对接教育扶贫工作,工作应付差事、走过场的;
    (七)在中省市县督查调研和明查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工作失误,受到通报批评的;
    (八)未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第九条  教育扶贫资金违规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各责任股室、综合单位对用于教育扶贫资助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安排不及时,贯彻落实资助政策规定不到位的;
    (二)违反教育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监督失察出现项目管理混乱、资金套取流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发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教育扶贫资金等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股室、综合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及时,发现问题而未及时移送处理,以及存在突出问题而没有及时发现的。
    第十条  遵守工作纪律不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股室、综合单位落实全县教育脱贫攻坚工作整体安排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工作期间,发生损害学生、家长利益行为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发生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第十二条  各包联辖区、学校的科级领导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不力、措施不实、督办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未按要求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包联科级领导向局党委作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局党委可直接建议县委对包联科级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教育脱贫攻坚日常督查工作由教育脱贫办负责实施,定期通报,每季度对各初中、中心校、县直学校脱贫攻坚工作进行打分排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教育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五条中第一项问责方式由教育脱贫办负责实施;第二、三、四、五项问责方式,以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监察室负责实施;第六至第十项,由党委办负责实施。
    对基层学校一般干部、教师问责,也可由乡镇初中、中心校以辖区教育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负责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育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教师,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谈话的,6个月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问责的,二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