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9】74号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中小学校校服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中心校,城区片区,各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学生统一穿着校服是学校学生管理的一个方面,在展示学生风貌和学校育人功能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使各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蒲城县中小学校校服管理暂行办法》,望各校严格遵照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19年8月27日
蒲城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生、幼儿园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品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意见》,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服质量及要求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五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应具备安全要求,具有安全反光条,贴身校服必须具有35%以上的含棉量,不易掉色,耐洗耐燃,具有本校标志。
第六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
第七条 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选用。
第九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认真查看产品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对不合格校服应要求校服企业重新制作或更换生产企业,坚决不允许将不合格校服提供给学生穿着。
第十条 校服质量保障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每批次一定数量的校服送当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可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校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穿着。
第三章 校服选用办法及流程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服订制与购买,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
第十二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校服的款式分为春秋装、冬装、夏装,使用时限为三年,期间不得再选订校服。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服选用工作流程:1、征求家长的意见;2、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服装的款式、布料、价格,制定实施办法;3、领导小组邀请企业进行询价,对比价格、款式、布料、服务,确定合作厂家;4、上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5、与厂家签订采购合同;6、开始组织生产供货。
第十四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在充分征求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选用校服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应采取邀请的方式,邀请有生产能力、有资质、有业绩、有信誉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邀请时由校委会提出选用企业,但不得少于3家企业。
第十六条 学校在选用校服过程中,应严格程序、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
第十八条 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应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共同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合同签订不规范,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学校和企业重新签订。未在教育部门备案的校服合同,若发生纠纷,其后果由学校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校服选用过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整理,与样服一并封存存档,资料与样服档案管理时限与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赠校服,提供捐赠的校服应当符合国家校服生产标准,保证质量,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向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的企业应对贫困学生减免校服,减免不得低于2%。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对减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学校应将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服收费坚持无偿服务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收费不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由供货企业自行收取,但必须保留收费票据,注明收费人和缴费人,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备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服实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选用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应共同对校服进行留样封存,经双方签字后封存,以备上级检查和质量核查,校服留样封存一般应保存三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