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量:4099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9〕1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最新精神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9年11月5日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与变更

      第五条 各市(区)按照规定的招生办法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其录入学籍信息,经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及时建立学籍档案。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 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变更、注销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将申请及相关证明原件图片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第九条 学生转学由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学籍信息,在系统内上传监护人签字的“转学申请”和佐证材料后,即可发起转学申请,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在转学前,家长有义务提前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学情况,并商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接方式。

      第十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三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

      第十二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核准,报上一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应将学生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班额须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标注为出国(境),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回国(境)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失踪,学校应当依据公安部门失踪人口信息,通过学籍系统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标注。

第四章 辍学

      第十八条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学校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的,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中将学生标记为“疑似辍学”状态,“疑似辍学”超出1个月,学籍系统自动转为“辍学”状态。

      学生返校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应在学籍系统中将其设置为“返校复学”状态。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信息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

      第二十二条 完成小学、初中年限教育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发放相关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教育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和县级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利。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的学生,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由学校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生身心发展多元评价机制。从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水平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八条 小学和初中的考试、考查或考核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须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八章 学籍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水平评价结果、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虚设班级。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一、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七、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14年制定的《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