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30   浏览量:2804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初中、民办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安全生产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消除我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租用车辆手续不全、车况不良、超期使用、严重超载、司驾人员技术不精、疲劳驾驶等不安全隐患,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校车和学校租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乡镇初中立即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及所有幼儿园的校车和驾驶员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和清理,对所有的校车和驾驶员进行登记造册(附件2),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于2011年元月10日前分别上报县教育局职教股和县交警大队交管科。对一些“问题”车辆及未办理校车通行证的车辆及时于县交警大队联系,由交警大队进行处理。
    二、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或租用的校车,要及时在交警大队备案,并经交警大队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性能可靠方可使用。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六必须、六禁止”制度(附件1)。要严格实行学生接送车辆申报制,即民办学校在每月接送学生前三天填写《接送学生方案审查表》,并分别呈县交警大队和县教育局审查,方案审查同意后方可接送。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拼装车、故障车和报废车作为校车,严禁货车、三轮车和拖拉机搭载学生。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无论是学校自有车辆还是租用车辆都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不得放行。聘用的校车或租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车辆和驾驶员符合条件的,由交警大队发给《校车通行证》。组织活动需要集体外出的,要事先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且必须租用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对行车路线熟悉的驾驶员。
    三、要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组织和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是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有一名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教育局将会同交警大队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凡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管理不善,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坚决杜绝乘坐超载和无牌无证车辆,从源头上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县交警大队举报电话:7200109
县教育局举报电话:7219741
    附件:1、民办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六必须六禁止
          2、蒲城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登记表
 
 
                            二0一0年是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民办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使用
六必须六禁止制度
车辆必须经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手续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禁止使用技术状况不良的车辆,农用车、三轮车、报废车、超期服役车。车辆必须专车专用,定期检修;禁止车辆随意支差、带“病”行驶、超速行驶。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技术熟练,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工作负责;禁止非驾驶人员,技术不熟练人员,不负责任驾驶员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熟悉车况,精心保养车辆,谨慎驾驶;禁止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学生乘车必须专人管理,有序进行,定人定位;禁止拥挤、争抢座位、超员超载。学校必须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禁止车辆行驶中学生将头、手伸出车外,随便开启车门,翻越车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