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22〕30号
蒲城县教育局 |
蒲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
关于印发蒲城县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综合单位、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蒲城县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蒲城县教育局 蒲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蒲城县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等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县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推动责任督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各校(园)依法治教、依法施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蒲城教育。
二、工作目标
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运转高效、廉洁自律的专业化责任区督学队伍。
三、工作原则
(一)聘任管理有标准。严格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蒲城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蒲政教督办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从任职条件、聘任程序、权力职责、组织管理、工作保障、考核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聘任和管理,夯实责任,落实任务,高效推进责任区督学管理工作。
(二)工作推进有层次。为了进一步高效推进和落实任务,将全县所有学校(园)分成四个督学责任区(东片、南片、西片、北片),每个督学责任区分别设立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学办公室)、一名督学长和一名业务副督学长。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学长和副督学长的日常管理,督学长负责督学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层层夯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分级管理、高效推进的管理机制。
(三)阶段考核促提升。县教育局督导室对督学长进行阶段性考核,督学长对责任督学进行阶段性考核,阶段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真正达到以考核促推进、促成效、促落实。
(四)年终工作有评估。每年年底对督学长、责任督学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督学长、责任督学评优树模、表彰奖励、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聘任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教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教育系统内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其他系统热爱教育工作,并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6.督学长及副督学长除以上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能力,并具有10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二)聘任范围
1.教育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
3.近期退休的校级领导、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
4.督导室专兼职督学;
5.部分在职校级领导干部。
(三)聘任程序
1.县教育局督导室根据条件确定四名督学长,同时担任督学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各片区主任担任);
2.业务副督学长由办公室根据条件进行聘任;
3.县教育局督导室提供符合条件的各责任区督学名单,由督学办公室按照聘任条件逐人进行选聘,初选出本责任区责任督学名单,填写《蒲城县责任督学聘任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督学长、县教育局党委办、监察室及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后,确定出新一届责任区责任督学名单;
4.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新一届责任区责任督学聘任大会,颁发聘书;
5.聘任过程中自愿退聘和落聘的责任督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移交教育局党委办和人事股进行管理,下一年不再续聘;
6.责任督学聘期原则上一般为3年,如有人员变动,每年3月调整变动人员名单;
7.有以下情形者取消聘任资格:
(1)任期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愿意再履行职责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调离工作岗位的;
(2)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学期内未参加规定的教育督导活动达3次及以上的;
(3)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撤离职守、旷工,耽误督导工作,情节严重的或经批评教育依然不改正的;
(4)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工作结果公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6)滥用职权、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
(7)督导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督促学校整改,没有依照规定及时上报,致使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的;
(9)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10)其他情形。
(四)工作职责
1.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2.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规律办学;
3.对学校的常规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进行指导;
4.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对学校管理、招生、收费、择校、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生学习和课业负担及学校安全卫生、师德师风、校风、教风、学风等方面进行经常性督导;
5.根据安排参与开展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活动;
6.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7.受理、核实与教育相关的群众举报和投诉;
8.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学校整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9.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10.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教育局提供有关教育决策方面的咨询、建议;
11.参与涉教规章制度等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12.完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督学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权利义务
1.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2.制止遇到的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3.听取被督导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查阅与督导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财务帐目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作出说明或开展调查;
4.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关于被督导学校或其相关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5.对被督导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依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补助补贴,获取相应工作条件;
7.参与各级优秀督学推荐评选;
8.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9.参加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其他培训;
10.自觉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主动回避。
(六)组织管理
1.已聘任责任督学的日常督导、阶段考核、年终考核、人员调整均由各督学办公室进行管理;
2.在任期内因督导不力或其他原因确需退聘的责任督学,由各督学办公室上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将退聘人员移交县教育局党委办和人事股。
(七)工作保障
1.责任督学的职务等级享受被督导学校校级领导待遇;
2.责任督学的乡补对照在职教职工平均水平执行;
3.责任督学享受在职教师的福利待遇(由督学长确定一所学校)。
(八)考核评估
责任督学考核由基层学校、督学长、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蒲城县责任督学履职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蒲政教督办发〔2021〕2号)文件,根据日常督导与纪律作风相结合、履职情况与实际效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督学长的考核从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副督学长和责任督学的考核按照责任督学考核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学期内未参加规定的教育督导活动(包括学习、培训、会议)在3次及以上的;
2.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撤离职守、旷工,耽误督导工作,情节较重的;
3.不及时上报存在问题和督促学校整改,致使问题长期存在的;
4.工作中联络渠道经常不畅通,影响工作的;
5.责任区内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被上级通报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强烈的;
6.不服从统一安排,影响督导工作的;
7.其他情形。
(九)表彰奖励
考核为优秀的责任督学授予“年度优秀责任督学”称号,并进行表彰。
(十)督导问责
如发现责任督学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1.问责依据。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
2.问责原则。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3.问责情形。按照《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的情形予以问责。
4.问责对象。已聘任的责任区责任督学;
5.问责方式。视情形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
6.问责程序。由督学长和副督学长撰写事实材料并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查实确认后,根据情形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