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教育局 蒲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蒲城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0   浏览量:3734

蒲教发〔202248号

 

                  

蒲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蒲城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综合单位、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蒲城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蒲城县教育局     蒲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蒲城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督导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蒲城县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蒲教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幼儿园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督导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校(园)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县级统筹原则。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县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内容和要求,加强指导和检查,促进校(督导工作有效实施。

(三)督导并重原则。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育教学(保教)质量为主线,发挥监督和指导的双重功能。注重督导实效,尊重学校特色,促进校(发展。

(四)多元参与原则。尊重学校主体地位,强化学校育人主体责任,广泛吸纳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提高教育督导的民主参与度。

(五)客观公正原则。规范督导标准和督导流程,确保督导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实事求是,严谨科学实施督导。

第三条  对校(园)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主要领导对学校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听评课)或进行实地查看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相关数据、信息。 

(六)就督导事项开展调查、测评与访谈等。

(七)要求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说明。

(八)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对校(园)或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九)其他职权。

第四条  对校(园)实施教育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办学、校园管理、教育教学、队伍建设、育人质量等方面。

(一)依法办学。校(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法办学管理、学校特色办学和发展等情况。

(二)校园管理。校(园)教育教学(保教)管理、学生(幼儿)教育管理、教育资源管理、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招生学籍管理、安全管理、常态化疫情防控、教育热难点的解决等情况。

(三)教育教学。校(园)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使用、课堂教学、德育工作、体育工作、美育工作、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情况。

(四)队伍建设。校(园)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干部教师队伍管理、师德师风建设、业务水平和教学(保教)能力建设等内容。

(五)育人质量。校(园)“五育”落实情况以及学生(幼儿)综合素质、学业质量(兴趣能力)状况等。

第五条  督导形式

(一)综合督导。就本规程第五条规定事项对校(园)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和指导。综合督导周期一般为年。

(二)专项督导。就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事项,校(园)进行监督和指导。专项督导周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常规督导。政府教育督导统筹指导责任区责任督学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其中,责任督学对本责任区内校(园)的督导每月不少于一次。

复核督导。各督学办公室对本辖区内责任督学入校督导情况、被督导(园)本规程第五条规定事项和督导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互联网”或“入校查看”的形式进行复查。

)随机督导。政府教育督导组织,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对校(园)在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督学入校(园)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每次开展督导工作前(随机督导除外),政府教育督导下发督导通知、督导要点和形式要求。根据需要印制调查问卷、测评量表、观察记录表、座谈会提纲、访谈提纲等督导工具。

第七条  督导工作流程

(一)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1.印发通知。政府教育督导提前向被督导校(园)下发督导通知。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一般提前三至七日下发通知;突发事件或者紧急事件的督导,临时通知被督导校(园)。督导通知包括督导日期、督导内容、督导方式、基本流程、督导要点、自评要求、上交材料期限等。

2.学校自评。被督导校(园)根据政府教育督导要求,按照督导内容和要点开展自查工作,完成自查报告。

3.入校督查。按照通知时限、要求入校(园)督导。

1)听取汇报。校(园)负责人针对本次综合或专项督导事项进行汇报;

2)巡课听课。开展巡课和听课活动,每次至少听课2节,听课后查阅部分教师的备课、听课记录,学生作业的书写和批改情况。督导中本环节若出现突出问题,应立刻对相关教师提出专业科学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必要时进行打磨帮扶;

3)实地查看。对校(园)功能部室、图书室、运动场所、教室、食堂、宿舍、教师办公室、厕所等区域,对校(园)安全、常态化疫情防控、招生收费、课程开设、教育教学、师德师风、五项管理、课后延时服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或局部、单项的查看;

4)查阅资料。查阅校(园)相关工作档案资料;

5)座谈走访。可根据督导需要,与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进行座谈、访谈、交流或问卷调查,听取各方对学校、幼儿园办学情况的评价和意见;了解校(园)全局或单项工作实际情况;

6)记录汇总。督导组根据校(园)自查、汇报、听评课、实地查看、资料查阅、座谈走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督导评估意见。所有督导过程性资料作为责任督学档案资料留存校(园)。

4.督导反馈。督导组向被督导校(园)进行口头或书面反馈(下发整改通知),反馈主要内容包括督导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特色亮点及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

5.整改落实。被督导校(园)根据督导反馈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任务。

(二)常规督导

1.印发通知。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月中、下旬印发督导通知,各督学办公室组织辖区内责任督学入校进行督导。

2.听取汇报。(园)负责人针对本次督导事项进行简要的汇报。

3.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与本次督导相关的教育教学开展情况。

4.查阅资料。查看相关档案资料。

5.座谈走访。根据督导需要,组织部分学生代表、教师代表进行座谈、交流、走访,听取意见和建议。

6.分析汇总。根据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的结果,结合督导要求进行全面分析汇总,形成初步的督导评估意见。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认真填写“重大问题记录单”。

7.填写记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完成督导记录单,签字、盖章后留存校(园),作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随机抽查的档案资料。

8.督导反馈。组织小范围的督导反馈会,从基本情况、工作经验、特色亮点、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方面进行反馈。

9.对标整改。校(园)按照反馈会上提出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落实任务分工、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10.回访督导。在下个月督导检查时,将上月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督导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如实填写回访督导情况。

11.通报考核。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校(园)整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及时的责任督学和思想不重视、整改不积极的校(园)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同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复核督导。根据校(园)整改时限,责任督学对各校(园)进行电话、互联网或实地入校跟踪督办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各督学办公室对责任督学督办情况和被督导(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常规督导反馈的问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复核检查。

(四)随机督导。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随机督导检查。

第八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应在三十日内形成督导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县教育局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通报督导情况,为县级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提供决策参考。常规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按照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要求提交督导报告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督导结果运用

(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校(园)负责人,督促问题整改解决。

(三)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常规督导、复核督导和随机督导结果将作为各校(园)年终考核的得分项。

(四)对督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各校(园)长职级晋升、评优树模、提拔任用的条件之一。

(五)对在各类督导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校(园),每学年底按照全县校(园)总数5%的比例评选优秀,并授予“蒲城县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

(六)各校(园)在一年内被县级及以上督导部门通报、问责两次及以上的,不得评选本学年度各类先进;在“316工程”督导评估中,校(园)长考核将被评为不称职等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校(园)。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蒲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