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引导家长依法带娃,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保证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小视频比赛及知识竞答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参与对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教师及学生。
二、活动时间
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22日
三、活动细则
(一)小视频比赛
1.参赛内容
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家庭责任(节选)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小视频(具体内容见附件)。
2.参赛方式
用抖音APP拍摄或上传参赛小视频,在标题栏输入#蒲城县《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点击发布即可参与本次比赛。
3.作品要求
(1)此次普法宣传小视频由家长、孩子自行设计,可采取朗读、讲解、书写、弹唱、情景剧等多种形式,作品要求语言严谨、叙述清楚、设计新颖、内容完整、图像清晰稳定,声音与画面同步。视频格式采用支持网络在线播放的主流媒体格式(如mp4格式),视频中需出现作者姓名或昵称,时间控制在 3 分钟以内。
(2)视频必须为原创,不得抄袭、转载,如引起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由作者承担;出现明显原则性错误和常识性错误的作品,将被取消参评资格。
(3)参赛作品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需带上话题#蒲城县《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才可视为有效参赛作品。
4.评奖规则及奖项设置
(1)评奖由抖音点赞数和专家评分两部分组成,点赞数占比50%,专家评审占比50%。设置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人气奖10名。获奖结果将公布在蒲城县教育局官方抖音账号,并对作者发放证书和奖品。
(2)获奖作品将在官方媒体上展示、播放,所有参赛作品的使用权归活动举办方所有。
(二)知识竞答赛
1.参赛方式
识别下图二维码,按流程操作进入答题,每个微信号最多可答三次。
2.评奖规则及奖项设置
评奖结果由答题分数和时长两部分组成,设置优胜奖20名,通过电话通知领奖。
联系电话:0913—7200775
蒲城县教育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