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2〕5号

发布时间:2012-02-14   浏览量:1967

 

蒲教发〔2012〕5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初中、县直单位:
    《蒲城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贯彻执行。
     附:《蒲城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蒲城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教育系统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客观、公正评价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内部审计是教育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条  教育局内审股负责对全系统所有单位实施内部审计,负责义务教育段中小学经费收支的审核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内审内容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一)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单位业务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单位财务收入。
    (一)各项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收入、拨入专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后勤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单位财务支出。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蒲城县教育局中小学预算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是否符合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求。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七条  单位预、决算和财务报告。
    (一)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蒲城县教育局中小学预算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
    (二)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
    第八条  单位会计凭证和账簿。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五)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六)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  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借、变卖等是否按照《蒲城县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四)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教育局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单位负债情况。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一条  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审程序
    第十三条  教育局内审股根据我局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审工作计划必须保证每两年对县直单位和初中进行一次常规审计。
    第十四条  教育局内审股实施审计,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一)常规审计,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材料内容包括:
    1. 单位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2. 单位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 单位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4. 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5. 单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单位提供常规审计材料外,被审计人还需向审计组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 本人职责范围;
    2. 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3. 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4. 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教育局内审股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教育局内审股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四章  内审结果
    第十九条 教育局对于财务内审结果,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财务管理不规范或存在严重赤字现象的学校负责人,要向局务会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三)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某些问题构成严重违法违纪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将作为教育局在干部任用时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蒲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 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