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量:6492

 

蒲教党〔202344号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党组

关于印发《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综合单位、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的精神,经局党组审议通过《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党组

                     2023年10月20日


 

 

 

 

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巩固拓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强化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全县教育系统各单位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嫁娶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或参与操办的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活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五条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迎送车辆,人数一般不超过20桌、200人;婚嫁双方同一场所合办,人数一般不超过30桌、300人。倡导在此限额内,结合实际,缩小规模、降低标准、简办俭办。

第六条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一律实行事前报备、事后报告制度,教育局党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局纪检组)履行提醒告知和监督职责。

(一)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在向党组报告的同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向监察室报告。

(三)各单位公职人员向本单位党支部(总支)报告,各支部(总支)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局机关公职人员(含体育运动中心、各片区工作人员)向监察室报告。

(五)民办学校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各支部(总支)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事一报的原则,主要报告办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标准,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前报告。婚嫁事宜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由报告人亲自如实填写《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前报备单》,并作出书面承诺,当面送达。科级领导干部向党组、县纪委监委送达;局机关公职人员、各单位领导班子向监察室送达;各单位公职人员、民办学校党员向各党支部(总支)送达。丧事办理第一时间进行口头或电话办理。

(二)提醒告知。婚嫁事宜书面报告时,需进行谈话提醒,并向其发放《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提醒告知书》。报告丧事办理的,需负责提醒告知操办人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科级领导干部由局纪检组组长提醒告知;局机关公职人员、各单位领导班子由监察室提醒告知;各单位公职人员、民办学校党员由各党支部(总支)提醒告知。

(三)事后备案。婚丧嫁娶事宜办理结束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蒲城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后报告单》,并报告相关事宜办理及执行提醒告知要求情况。报告丧事办理的,报告时要说明履行提醒告知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科级领导干部向党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局机关公职人员、各单位领导班子向监察室备案;各单位公职人员、民办学校党员向各党支部(总支)备案。

领导干部、党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定期报告、党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中将本人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有以下行为:

(一)严禁不报告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二)严禁大操大办或分批次、多地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严禁参与或办理“升学宴”“谢师宴”等不良风俗活动或铺张浪费的宴请;

(三)严禁借机敛财,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严禁收受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严禁借用、使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四)严禁以权谋私,违规侵占、使用公共资源,严禁使用公车从事婚丧嫁娶活动,严禁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或亲属承担的婚丧嫁娶费用;

(五)严禁领导干部参加近亲属之外的婚嫁作陪、司仪、致辞等,严禁工作时间内本单位公职人员参与迎来送往;

(六)严禁操办明显超过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婚丧嫁娶活动;

(七)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严禁过度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

(八)严禁进行有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形象的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重点群体开展排查,对可能出现的违规办理“满月宴”“完灯宴”“升学宴”“乔迁宴”等问题及时预警,提醒告诫,主动查纠。各党支部(总支)要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作用,引领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对本教育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蒲城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蒲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汇总:

附件1: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嫁事宜事前报备单

附件2: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提醒谈话登记表(存根)

附件3:承诺书

附件4: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后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