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24〕68号
蒲城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辅材料规范管理,经研究,制定了《蒲城县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城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11日
蒲城县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学用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二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须从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订购,严禁从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处订购。
第三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坚持“县教体局监督管理”和“各中小学具体负责”的原则。各中小学教辅的选用由教体局基教一股监督管理,具体使用由各中小学负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实行“一教一辅”制。未经县教体局组织选用确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不得进入中小学校。
第五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实行“五限”政策,即“限年级、限学科、限数量、限范围、限容量”。限年级:小学1-2年级除写字练习册外,不得再选用其他教辅材料。不得向各学段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限学科:小学3-6年级仅限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5门学科;初中和高中各年级仅限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9门学科可以选用相应教辅材料。限数量:给学生推荐教辅材料时,每年级、每学科的每个类别中,只能选用1种。限范围: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范围内的品种。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区也必须在《目录》中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品种和数量。限容量:各学科各年级各版本同步练习册,不得超过配套教材的印张数;阅读类、考试辅导类教辅应严格控制容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教辅材料印刷的技术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免费提供使用。
第七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仅供学生课外练习使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教辅材料代替课堂书面作业。学校应组织教师根据课程标准、教材和本校学生的学情,分层设计和开发与各学科课堂教学同步的习题,免费供不同学习水平、不同学习能力的学生使用。
第八条 实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公示制度。各中小学校须将省级选用《目录》(含教辅材料名称、版别、价格等)在校内公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
第九条 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学校、教师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因学生未选用教辅材料而歧视学生、影响学生的学习。
第十条 学生订购教辅材料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须实行无偿代购,严禁从中牟利。学校根据学生申请代购,须按如下程序进行:学校统一印发《教辅材料代购申请单》→学生签字确认→教务处或教导处汇总→校长审核签字→抄送发行单位→报教体局基教一股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中小学教辅材料重点监管和约谈制度。一年内发生一起违规订购教辅材料行为并被查实的学校,将列为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重点监管校,由县教体局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构建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的常态、长效机制。教体局基教一股会同监察室、县纪委驻教体局纪检监察组,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将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春、秋两季开学检查和督学责任区督导的重点,形成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的常态、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拓宽监督渠道,县教体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913—7221932),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使用管理中的违规情况,由县纪委驻教体局纪检监察组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全县通报。
第十五条 被列为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重点监管的学校,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各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学校统一订购省级选用《目录》之外教辅材料的;
(二)因监管不力,学校或教师存在乱订滥发教辅材料行为的。
第十六条 学校或年级组违反本规定,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代购省级选用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不按规定程序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等违规行为的,由教体局责令其纠正,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追究学校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教师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
(一)教师私自向学生推荐或为学生统一订购省级选用《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到指定的书店、商店购买教辅材料,一经查实,将作如下处理:
1.清退教辅材料,返还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费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教师本人承担;
2.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晋升技术职务。
(二)教师私自为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并从中拿回扣的,一经查实,除按第一款处理外,还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