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卫发〔2012〕102号

发布时间:2012-08-01   浏览量:1757

卫 生 局

教 育 局

                                 

                               

蒲卫发〔2012〕102号

 

 

蒲城县卫生局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开展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县疾控中心、各镇(办事处)卫生院,各中小学、幼托机构:

    为有效防控我县流行性腮腺炎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广大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市疾控中心督导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中小学及幼托机构集中开展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流行性腮腺炎常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中暴发流行,可引起脑膜炎、脑炎等并发症,严重者可致男性不育和儿童后天获得性耳聋,严重影响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健康,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我县今年流行性腮腺炎疫情较往年明显上升,截止7月26日累计报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506例,比去年同期上升315.8%,渭南市连续发生的三起学生群体的流行性腮腺炎突发事件全部在蒲城,防控形势不容乐观。接种腮腺炎疫苗是预防流行性腮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县疾控中心、各镇(办事处)卫生院和中、小学校及幼托机构要充分认识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目标人群的接种率,减少免疫空白人群,切实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

    二、细致安排,认真组织

    (一)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小学及幼托机构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全县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制订本地实施方案,明确接种对象和时间要求。腮腺炎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对象为全县4-19岁(学前班—高中三年级)的儿童、青少年;时间为9月5日- 25日。要对培训宣传、接种实施、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出详细安排。同时,本次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疫苗属二类疫苗,(腮腺炎疫苗)必须坚持知情、自费、自愿原则,接种费用执行统一的标准,30元/支(含疫苗费、接种费和接种器材费),由卫生部门收取。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县疾控中心、各镇(办事处)卫生院在活动开始前和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了解接种腮腺炎疫苗的作用、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提高他们自觉参与接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认真开展技术培训。县疾控中心负责在8月25日前,对本次参加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人员进行培训。所有人员要熟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蒲城县2012年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实施方案》,掌握有关要求,确保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开展。

    (四)全面落实安全接种措施。各中小学及幼托机构要协助县疾控中心及各镇(办事处)卫生院制定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疫苗、注射器等物资的计划、由县疾控中心统一供应和管理,确保及时足量到位。要确保冷链设施正常运转。要合理调配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在人员集中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地点合理增设临时接种点,辅以巡回、入户接种等方式,确保接种工作需要。接种点和人员要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技术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有效接种。

    (五)加强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处置。县疾控中心、各镇(办事处)卫生院要认真开展腮腺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对发生或疑似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卫生局及时组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上报,如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等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告和有效处理,避免不稳定因素和群体事件发生。

    三、加强领导,确保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局成立由主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蒲城县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领导小组。县疾控中心、各镇(办事处)卫生院及各镇教育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组织制订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及时部署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协调配合。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协作。卫生局加强对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支持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工作;教育局做好学校、托幼机构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组织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卫生局、教育局将组成督导组,对腮腺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疾控中心要在每个乡镇安排至少1名县级卫生人员进行督导。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蒲城县卫生局              蒲城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