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初中、县幼儿园:
现将《蒲城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学前教育工作水平,体现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办园秩序,提高办园水平。
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举办幼儿园必须经教育局筹设批准,严格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制度。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严禁公办性质的幼儿园转包给个人或变相由社会人员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规范幼儿园名称。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所在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通俗易懂,名称一般为“××幼儿园”不得使用 “国际”、“中华”、“全国”、“陕西”、“双语”“幼教中心”、“早教中心”等文字。
合理安排幼儿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应与园舍条件相一致。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合理编班。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或7周岁)35人,若招收3岁以下幼儿为托班,每班人数不超过20人。
加强学前教育宣传。幼儿园宣传资料须经初中辅导区审核后方可进行。每年5月为学前教育宣传月,幼儿园要积极宣传科学的保教知识,引导幼儿家长树立正确的保教理念,密切家园合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育人氛围,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
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强化常规管理意识,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倾向。不得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以及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不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不得超范围办学。严禁使用“小学化”教材和劣质、盗版教材。
严格落实《蒲城县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要求(试行)》,杜绝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严禁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等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社会上各类商业性活动。
三、加强两支队伍建设,打造优秀教师队伍。
公办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园长1名,保教主任1名,由初中辅导区推荐,教育局任命。所有园长必须参加市级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数量,根据规定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人员,特别要加强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加快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成长。
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师资管理,坚持无培训不上岗、无相应资格不上岗的制度,形成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合理的师资结构、适宜的师幼配比。
四、规范经费使用,加强财务管理。
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允许以其它名义或形式向家长收取费用。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免保教费、贫困家庭幼儿伙食补助费等财政性补助资金,严格执行财政局、教育局核定的范围、标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调剂使用。幼儿园代收的伙食费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布账目。
公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参照《蒲城县义务教育经费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蒲教发【2008】39号)执行,幼儿园的财务管理类同与小学的财务管理,幼儿园账务的建立、登记、核算由小学财务中心报账人员负责,按时向小学财务中心报账,并接受教育局核算中心审核。教育局定期对幼儿园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辖区初中和县级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办幼儿园应设一名校建专管员(由后勤人员兼任),负责制定幼儿园建设规划、监督项目建设、固定资产管理、修购基金和园舍维修改造等工作。按照《蒲城县中小学危漏校舍维修加固管理办法》(蒲教发【2011】71号)有关要求提取修购基金。修购基金按照收取的保教费和补助的公用经费的10%提取,专项用于园舍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
五、加强安全工作,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各初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精神,强化对辖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幼儿园日常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大型活动等安全应急预案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和玩具。
严格校车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确需接送幼儿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使用许可制度,按照中、省、市及《蒲城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加强幼儿自我安全防护教育。幼儿园要采取随机教育、讲述安全小故事、情景模拟、安全演练等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