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关系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各种基本素质和能力得到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这在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都有明确的阐述,即“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个性发展是一个人在思想、性格、品质、意志、情感、态度等方面不同于其他人的特质,是个人内在潜力的张扬。
从逻辑上看,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不是对立的。全面发展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人的发展在德、智、体、美等基本面上的相对完整性和和谐性,其对立面是片面发展。而个性发展是个体在需求、生活习惯、性格、能力、爱好、兴趣等方面形成的不同于他人的稳定的特殊性,其对立面是共性。
全面发展是个性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全面发展要求培养学生达到国家在德、智、体、美等基本范畴规定的所有受教育者都应达到的基本标准,最终实现身心和谐发展。个性发展也必须以尊重基本的道德价值规范、遵守国家法律为基础和前提,是在全面发展基础上的选择性发展。
因此,教育是要培养全面发展而富有个性的人,既德才兼备又保持个性。这种教育观应贯穿于教育发展的全过程。
从办学理念上,全面发展要求每个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基本素质都得到提高。而个性发展要求教育要顾及每个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因材施教,使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得以不断生长。
从教育内容上,全面发展注重传授德智体美等方面知识,注重各学科基本知识的记忆和理解。而个性发展是在注重学习知识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学生德性的培养,思维能力的提升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等。
从课程设置上,全面发展要求按照学科体系针对所有学生开设一般性课程。而个性发展侧重在开设一般课程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开设各种选修课,以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及科学精神的探索和实践能力的提升等需求。
从学校管理上,全面发展要求学校在管理上实施整齐划一的统一管理,以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般性要求。而个性发展则要求实施弹性管理,给学生的兴趣和特长留有充足的空间。
从教育评价上,全面发展要求以分数统一量化评价学生发展的基本素质,以达到国家设置的课程评价标准。而个性发展则要求引入多元评价标准,改变过于注重考试成绩的单一评价方式,引导学生的多元发展。
总之,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是辨证的统一体,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关系,才能在教育的实践中真正培养出全面发展且保持个性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