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3〕68号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量:3761
蒲教发〔2013〕68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的规定 》的
通        知
 
 
 
各初中、县幼儿园:
    为了引导办园者规范办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加快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蒲城县教育局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你们,请各校做好宣传,严格按《规定》开展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
 
 
 
 
蒲城县教育局
2013年8月7日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幼儿园办园者规范办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进一步加快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小学附设学前班。
    第三条  幼儿园设置要做好前期调研,考虑布局规划、辐射人群、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合理规划,科学管理。
    新建幼儿园先由举办者个人向所在辅导区提出筹设申请,所在辅导区做好前期调研,由初中辅导区形成调研报告报县教育局,经教育局根据布局规划等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举办者方可筹建;未经同意私自建园者,教育局将不予以审批。
    公办幼儿园由个人承包或变相转包的,经查属实,追究辖区辅导区初中校长的责任,并取消办园资格及所有政策的支持。
公办小学附设学前班只招收年满五周岁幼儿,必须在小学内开班,且由小学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免费入学,若不按以上要求举办的,
取消公用经费等。
    第四条  幼儿园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初中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保教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负责人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懂得教育规律、熟悉业务、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身体健康、能坚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幼师及以上院校毕业。
    第八条  幼儿园任课教师的合格学历是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幼儿园的全部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条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园舍独立设置,园舍建筑结构合理、安全卫生,周边环境无水、气、噪音等污染。
    (二)每班有宽敞、明亮、洁净的活动室,生均活动室面积大于2㎡,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大于4㎡,活动室与休息室分离。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室、资料室、食堂、保健室、盥洗室等配套设施及户外活动场地;保证幼儿流水洗手;达到一人一巾一杯。
    (三)有适合幼儿的桌、椅、床,有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备。有大型体育活动器械2件以上,中、小型活动器械满足幼儿活动需要,教
玩具配备达标;幼儿图书生均不少于5册。教师用书人均不少于10册。
    (四)园长具有幼师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合格学历达85%以上,保育等工作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班均配备教职工不少于2人。
    (五)年度评估分优秀、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限期整改的幼儿园三个月内经教育局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年检结果连续三年为限期整改的取消办园资格;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幼儿园直接取消办园资格。
第三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好问、友爱、自信、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控制班额,托班(2-3周岁)不超过20人,小班(3-4周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不超过35人。对班额超过20%的,直接扣除该班人数的公用经费。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保育管理、学籍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档案,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并根据管理内容和要求,如实按规定时间完成上报工作,因园内原因影响报送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规定的教育内容与要求,认真实施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的教育任务,并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要确保完成保育教育计划,开学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总结和报告工作,严格按教育局要求开学或散放寒暑假,不得提前开学或推迟放假,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应报所在辅导区初中批准。
    第十六条  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幼儿的作息时间,严格落实《蒲城县幼儿园一日活动流程》,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幼儿每天保育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户外活动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户外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十七条  幼儿就近入园,由家长接送。有国家标准制式校车的须取得使用许可,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精神。违规接送(面包车接送、超员、超速等)经查属实,第一次与举办者约谈;第二次全县通报,缓拨当学期教育经费,并做降类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第三次停拨当学期教育经费;第四次取消办园资格,并由教育局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幼儿园要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创造条件有计划的让教师参加各种进修培训,积极参加县、市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逐步做到园长、教师全员参与,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和保育、后勤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置帐目,合理开支,伙食需设立专帐,坚持实收实支原则,每周公示带量食谱,每月公示使用情况,具体由初中辅导区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必须出具收费票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督促,辅导区初中坚持每月检查幼儿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保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设置应远离危险源,建筑物坚固、耐用,符合幼儿园建设有关安全标准。通风、采光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有楼房的幼儿园,应配备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避雷设施等安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要配备消毒和留样设备,由专人负责,坚持饭菜48小时留样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接送幼儿车辆必须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校车标牌。车辆及驾驶员要符合道路交通部门的要求。
第八章   考核年检
    第二十七条  县教育局依照《蒲城县幼儿园年度评估细则》,从园舍与设备、教师与员工、园务管理、保育和教育等方面每年十一月对已审批的幼儿园进行年度考核,将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变  更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变更名称、性质、园址、法人等,须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事项,应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招生;不得转让;否则,法侓责任自负。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对幼儿园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蒲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