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4〕11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学校: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我县教育系统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请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规范招生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切实保障各类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3、学校的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等需由教育局主管股室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学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成绩排名、重点率、升学率等情况。
二、严格规范课程计划落实管理
1、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省、市颁布的地方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各学校不得随意减少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禁在普通高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
3、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三、严格规范作息时间、作业量
1、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中学寄宿制学校学生课外自习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2、各校要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年级、不同学段、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对学生到校时间、离校时间,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在校活动时间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3、各校要统筹各学科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布置作业质量。根据学生实际,原则上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高中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2小时。提倡教师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四、严格规范收费、补课行为
1、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类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要求予以公示,并实行校长收费承诺制。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任何年级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名义组织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学校为社会上各类盈利性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五、严格规范班务管理
各校要按照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各学段班额设置标准,严格控制班额,努力向标准班额靠拢,即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5人,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分班要科学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不准随意扩大班额;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学生座位应按学生身高、视力等因素合理安排,适时调整;班干部实行轮流担任制,保证每学年每名学生能够担任一次班干部。
六、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中小学生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学校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和擅自接收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同时,各校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学籍的管理。
七、严格规范教材和教辅的使用管理
县教育局将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确定教材和教辅,各校不得私自选用。教辅材料施行“一科一辅”,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更不得强迫、要求或引导学生购买未列入公告和非法出版的教辅材料。
八、严格规范教师行为
1、教师教育学生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要尊重、爱护和信任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侮辱歧视、罚款罚物、罚抄作业等。
2、正式在编在册教师正常流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离岗,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的,除取消其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特级教师等称号外,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陕教人【2009】29号)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任何学校以高薪或其他优惠条件私自招聘省内其他学校的正式在编在册教师。
九、严格规范涉外办学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与国(境)外进行合作办学。普通高中设立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引进国(境)外课程、教材或合作办学的,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收费标准报省级物价部门核准。严禁未经批准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开展涉外办学活动。
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学校校长是规范办学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严肃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先免去校长职务,再追究责任。
蒲城县教育局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