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4〕18号
蒲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初中、县直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65号)、《蒲城县财政局 蒲城县教育局 蒲城县民政局 蒲城县经济开发局蒲城县监察局关于印发〈蒲城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蒲教发〔2005〕50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第一条 成立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工作由初中校长负总责。中小学校要成立以学校校长、主管领导、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条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是: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4元,全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1250元。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寄宿生,可优先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家庭的学生;
2、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5、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兄弟姐妹中有在高中或大学上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各中小学要根据当地情况再具体细化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财政供养人员的子女除家庭特别困难以外,原则上不能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四条 界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享受对象每学年界定一次,在10月初开始10月底完成。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各学校每年10月初上报在校寄宿生人数,教育局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和学校实际,拟定各校的补助比例和补助人数并下达至各学校,各校必须对下达的补助指标数进行公示,同时公示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
2、学生申请。各学校根据下达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指标数,依据补助条件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填写《蒲城县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3、学校初评。学校组织教师及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贫困寄宿生进行初评,初步拟定贫困寄宿生名单,交由申请的贫困寄宿生所在的村委会审核评议。
4、名单确定。学校评审组根据村委会评议结果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指标数、评定条件并结合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村委会证明材料,确定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名单。
5、公示审核结果。学校将确定的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外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在公示期间,学生或家长对补助对象或界定工作有异议时,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学校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解决。
6、上报。学校在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享受学生的花名册及汇总表上报教育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存档。
第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档案,并要求学校及班主任对各班学生情况认真排查,摸清学生的家庭真实状况,据实界定享受对象。杜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未申请或已申请未上报等因工作疏忽而漏报的情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标准严格按照省暂行办法执行,不得轮流享受,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切实做到“应享尽享”。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发放。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要按标准以饭票、代金劵、实行刷卡领饭的学校按月或一次性充入受助学生饭卡的形式,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发放,直补到学生手中。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名单中途不得变更,转学生跟踪发放,确因特殊原因变更享受对象须按程序进行。
各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为由而抵顶或扣减学生生活补助,不得用生活补助抵消学生在校除伙食以外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加强监督和检查。教育局每学期对学校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的档案建设、界定工作情况、生活补助的发放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在工作过程中简化程序、违反工作纪律的学校,教育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单位,教育局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