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4〕33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教育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实施办法》和《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共性目标任务和个性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初中、县直单位、民办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蒲城县教育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共性目标任务和个性目标任务》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蒲城县教育局
2014年3月21日
蒲城县教育局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责任目标的导向和激励功能,建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过程监管、多方参与的考核机制,更好地促进教育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初中、县直单位、民办学校,局机关各股室。(乡镇小学及幼儿园由辅导区各初中考核)
二、考核组织机构
由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单位和股室负责人组成,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考核内容:
㈠共性目标任务
1、学校(共13项):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教师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督导评估、教育信息化工作、宣传工作、政务工作、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信访稳定、工会工作。
2、综合单位(共6项):宣传工作、政务工作、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信访稳定、工会工作。
3、机关股室(共6项):理论学习、考勤情况、工作作风、宣传工作、环境卫生、包联稳控。
㈡个性目标任务
1、学校(四部分):承担的省市县局考核指标,由教育局直接下达;重点工作,紧扣教育局重点工作,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至少上报3项;办学条件,参照“双高双普”创建标准,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善办学条件,至少上报2项;创新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型地开展工作,工作具有开创性和拓展性,至少上报1项。
2、综合单位和股室(三部分):承担的省市县局考核指标,由教育局直接下达;重点工作,围绕教育局重点工作,结合各自业务职责,至少上报2项;创新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型地开展工作,工作具有开创性和拓展性,至少上报1项。
㈢满意度测评
对各校各单位的服务对象进行测评。
㈣表彰奖励
对各校各单位在本年度获得的表彰奖励予以加分。
四、考核指标评分值
㈠学校年终目标考核200分=共性目标135分+个性目标50分(半年20分,年终30分)+满意度10分+表彰奖励5分
㈡综合单位年终目标考核100分=共性目标30分+个性目标55分(半年25分,年终30分)+满意度10分+表彰奖励5分
㈢股室年终目标考核100分=共性目标40分+个性目标50分+满意度10分
五、考核方法
㈠共性目标:
各校各单位共性目标任务由各主管股室或综合单位归口考核。股室共性目标任务由办公室牵头抽调其他股室人员进行考核。各考核责任主体要加强工作督查,并做好记录,每月将结果交办公室存档。教育局每季度将考核情况通报一次。政务工作单项指标考核由各股室和综合单位每周将考核结果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进行汇总,并及时进行通报。
㈡个性目标:
各校各单位个性目标任务由教育局考核小组分半年和年终考核。考核时完成自查报告上交考核小组。自查报告内容:个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努力方向等。个性目标任务于由教育局研究审核后下发。
㈢满意度测评:
由教育局信访办从服务对象库中抽50名测评。满意度分四个等次,非常满意计0. 2分,满意计0. 1分,基本满意不计分、不满意扣0. 1分。开学初各校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教育局信访办提供服务对象名单及联系方式,建立服务对象库。综合单位和机关股室服务对象库由信访办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㈣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加分=(各校各单位依据如下计分办法所得分数/依据如下计分办法所得最高分数)×5
计分办法:受到国家级政府表彰的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6分,县级加4分;受到国家级部门表彰的加8分,省级加6分,市级加4分,县级加2分。同一工作同时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等次奖励加分,不重复计分。各校各单位于12月底上报表彰奖励材料(文件复印件),由办公室统一审定、赋分。
㈤汇总排名:
由办公室将平时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满意度测评、表彰奖励进行汇总排名。
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考评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
1、因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影响恶劣或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批评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或集体财产重大损失(2万元以上)的;
3、信访问题处置不当或不作为引发越级上访的;
4、单位有两人及以上因违反师德师纪受到县教育局处理或一人及以上受到市级以上通报处理的;
5、因管理问题造成教学质量严重滑坡的;
6、包联学校出现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股室。
六、奖项设置:
初中13个,高中(职中)4个、综合单位3个,股室2个由办公室根据得分排序提出拟奖励名单,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确定,并在下年度教育工作会上予以表彰。
七、本办法自2014年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