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组织开展宣传落实县城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搭设拱门通告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初中、县直单位:
根据《蒲城县五城联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城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搭设拱门的通告>宣传工作的通知》(蒲联创办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安排各学校对该公告进行学习,具体安排如下:
1、各单位、学校要贯彻落实好《县城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搭设拱门的通告》(后简称“通告”,详细内容见附件)精神,要利用暑期学习会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学习,学校教职工要达到人手一份宣传资料。
2、各单位、学校要在9月10日前,组织教师利用专题班会将“通告”精神传达给学生、由学生传达给家长,促进规范执行。
3、各单位、学校要负责做好对本单位、学校包联路段、包联社区的宣传工作,要自行印发若干份“通告”宣传单,发送给每家商户、住户,引导包联区域内商户、住户自觉遵守“通告”规定。
4、各单位、学校一把手要认真重视该项工作,积极部署、扎实安排、专人负责、迅速实施,于9月12日前上报活动开展总结、图片(纸质盖章版、电子版)到教育局基教二股,并做好学校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附件:蒲城县五城联创工作指挥部关于县城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搭设拱门的通告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蒲城县五城联创工作指挥部
关于县城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搭设拱门的
通 告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大力推进治污降霾,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部分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搭设拱门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1、下列区域及周边100米以内,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汽车站、机动车停车场;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2、延安街、红旗街、迎宾路、人民路、西胜利路、尧山街、重泉路、解放路、朝阳街等街道路面及人行道全段。
3、重要活动、高考、中考和其它重大活动期间。
二、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漫泉路(含漫泉路)以东,北环路以南,东环路(含东环路)以西,长乐街以北。
在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夕至元宵节,可全天燃放;
(二)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全天禁止;
(三)婚嫁活动燃放时间为中午12:00至13:00,丧事燃放时间为早上6:00至8:00,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时间为下午18:30至晚上21:30举办方在燃放活动前,需到公安机关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按照指定的规模和区域燃放;
(四)其他任何时间全天禁放。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组合烟花及国家规定的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四、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经批准燃放的组织和个人在燃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同时,城区各单位、酒店、宾馆、商场、店铺、超市、集贸市场等要对其“门前责任三包”区域的燃放物承担清除责任。
五、对电子礼炮施放、高音喇叭宣传、敲锣打鼓等的管理,参照本通告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六、严禁占用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商场店铺门前、广场周围搭建拱门(棚亭)和设立游行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挽联(挽幛)、设宴待客,严禁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悬挂横幅、气球等。
七、严禁在延安街、红旗街、迎宾路、人民路、西胜利路、尧山街、重泉路、解放路、朝阳街等街道进行祭奠活动、焚烧和抛洒冥纸。
八、违反本通告第一、二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负责人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第四项的规定,未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燃放残留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消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通知第五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六、七项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十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和其他组织,要强化对本单位和辖区内人员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违规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规行为。城关镇、城南管委会和城南办事处负责组织各村、社区,协助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不燃放烟花爆竹和搭设拱门。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高音喇叭(敲锣打鼓)噪音扰民、搭建拱门等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和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