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4〕132号
蒲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初中、中心校、县直学校、城区小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文件精神,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控制,防范学校财务风险,确保经费安全运行,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财务知识学习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蒲城县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财经法规,了解财务管理要求,掌握财务管理规范。
二、坚持经费预算管理
学校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每学期应制定详细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和执行要做到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教师培训费支出要达到公用经费支出的5%以上,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坚决不允许编制赤字预算和出现铺张浪费的支出行为。
三、健全学校内控机制
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学校要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总务主任、会计、出纳、资产管理员等后勤岗位职责。规范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不能兼职的规定,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组织实施,做到财务人员按责履职,严禁越职行事。坚持财务公开,每学期必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严格财务支出管理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一般经济活动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业务流程,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做到业务事项真实可靠、经手人员签字齐全、业务活动规范有序。
学校的购置、修缮等较大经济活动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单次购置、修缮,高职中超过一万元的支出,义务教育段中小学及幼儿园超过3000元的支出,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单次购置、修缮,高职中超过20万元(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和10万元(在校学生1000人以下)的支出,初中和小学超过10万元(在校学生500人以上)和5万元(在校学生在500人以下)的支出,需要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学校的购置、修缮应和学校的整体建设规划相结合,较大的修缮项目应报教育局审核;需举债购置和修缮的项目必须报教育局批复后方可实施;基础建设支出必须报教育局批复后方可实施。
教育局根据各校购置、修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规范学校合同管理
学校经济活动的签订必须经行政会议研究通过。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租赁他人资产等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超过三年的经济合同签订需要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教育局备案。引进投资的项目必须报教育局批复后方可实施。
六、严肃债权债务管理
学校校长在离职前必须清理任期内的债权债务。
学校要建立债务偿还机制,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必须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坚决不允许向民间金融机构和个人举借债务。
教育局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本意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校长及有关人员责任。
蒲城县教育局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