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蒲城县中小学校采购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   浏览量:3024
 
 
蒲教发〔2015〕58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中小学校采购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校,各综合单位:
    为强化内部控制,构建规范透明、全程监督、严格问责的采购控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蒲城县中小学校采购审核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15年6月16日
 
 
 
蒲城 县 中 小 学 校 采 购
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学校采购行为,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防范经济风险,实现全程审核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六十条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因采购形成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未经审批采购形成债务。
    第四条  本办法采购指学校一般非政府统一采购范畴的各类采购,包括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新建或修缮)、服务采购等(以下统称采购)。属政府统一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教育局管理的综合单位、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及使用财政资金实施采购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报  告
    第六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蒲教发(2014)132号】文件规定:单次采购高职中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中小学超过3千元(含3千元),必须学校行政会研究通过;单次采购高职中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在校生1000人以下)或20万元(含20万元,在校生1000人以上)、中小学超过5万元(含5万元,在校生500人以下)或10万元(含10万元,在校生500人以上),必须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采购实行向教育局(内审股)报告的制度。
    (一)凡单次采购高职中、综合单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以及乡镇500人以上规模中小学、幼儿园超过1万元(含1万元),乡镇500人以下中小学、幼儿园超过5千元(含5千元)的,必须向教育局(内审股)事前报告。
    (二)报告内容包括:采购必要性、资金来源、采购预算、实施方案(方法)、采购实施后的效益等。
    (三)报告必要附件:采购论证会议纪要(复印件)、询价说明书。
    (四)询价说明书内容包括:询价小组人员组成、职责任务、供应商基本情况、报价、联系方式。
    (五)询价采取多方询价(原则上至少三家)、相互比照的原则,确定供应商采取是否为生产商或代理商、有无实体店、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优劣及销售成功案例等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要按照规定对采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采购期间,学校必须落实监管人员责任,确保采购质量。
    第十条  采购结束,学校必须成立验收小组,依据合同资料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验收完毕,学校与供应商核算出采购最终支付总价,整理好各类采购资料。
 
第四章  支  付
    第十二条 采购支付前,内审股依据学校报告内容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采购账款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结算时学校必须提供合法票据及附件,附件包括:供应商开户资料、采购合同(原件)、明细清单、验收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等。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做好采购项目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使用效益。
    (一)采购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入账工作。
    (二)教育局对学校采购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评估结果予以反馈。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一)不依程序、擅自采购和规避管理、分批采购的,教育局视情况暂停项目、责令改正;采购完成的,拒报票据,并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采购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触犯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内审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