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5〕59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转发《蒲城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中,各综合单位:
根据中共蒲城县委办公室、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蒲城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教育局下属各高中,各综合单位被列入蒲城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管理范围,现将《蒲城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望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积极组织实施。
蒲城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3日
中共蒲城县委办公室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蒲城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党(工)委、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各工作部门,各直属、直管单位,各有关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蒲城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蒲城县委办公室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蒲城县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中纪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分类审计原则
(一)任期必审的原则。凡是由县委管理的各镇(街道)、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任期内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审计对象的确定上,把财政收支数额大的部门和单位、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使审批权、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领导人员作为审计重点;在审计内容上,突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注重提供和反映领导干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
(三)以任中审计为主的原则。在工作中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重点推行任中审计,及时全面客观反映审计对象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在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上,坚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有机结合。
(五)人员经费未单列的挂靠单位不预审计的原则。
二、审计对象分类办法
(一)各镇(街道)和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规模较大的单位为A类单位,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两年开展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同时,离任必审。
(二)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为B类单位,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一次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在任中抽审的基础上,离任必审。
抽审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
1.群众对遵守财经纪律存在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的单位。
2.以往审计反映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性质比较严重的单位。
3.掌管社会公益性专项资金,群众较为关注的单位。
4.由于其他原因,县委、县政府或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审计的单位。
(三)其他的单位为C类,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即进行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
三、计划安排及实施方式
(一)计划安排:县审计局每年12月份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审计局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当年审计任务,由县政府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一并下达,县审计局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县委组织部向县审计局临时委托审计。
(二)实施方式: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县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通知安排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授权后由县审计局实施。县审计局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按规定进行。
(四)对已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半年内发生职务变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